招標多家中標,重新招標?
(資料圖)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也就是說,上述條款中分別適用于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要么是綜合評價結果最好的投標人中標,要么是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中標,意味著中標人只能是唯一的,在同一招標項目或者劃分標包的同一標包中只能確定一個中標人,不能確定多個中標人。
該公司遇到的情形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為解決唯一供應商履約能力不足的問題,通常在經過市場考察、綜合考慮供應商數量及供貨能力后,將采購項目劃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標包分別招標,每個標包各確定一個中標人,并規定投標人可以參加一個或多個標包投標,但只能在一個標包中中標(即“兼投不兼中”),此舉可滿足確定多家供應商的實際需要。在劃分標包時,可以將采購量等比例劃分為若干標包,也可以按照不同比例劃分標包,如一個標包占總采購量的60%,一個占40%,這些由招標人自主決定。 重新招標再次失敗后是否還要繼續組織招標? 某公司有一項工程建設項目,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已經經過兩次公開招標都失敗了,投標人都不足三家。此時,還需要再次組織招標還是可以不再招標而采用其他采購方式?可以不再進行招標而采用其他采購方式。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須進行項目提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也有類似規定。
因此,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但屬于依法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需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方可不再組織招標。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需要注意的是,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重新招標后如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可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兩家或一家開標評標;按國家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項目是否適用《招標投標法》? 某些招標項目,規模不大,投入也不多,個體工商戶、自然人都可以承攬,這樣的項目可否允許個人投標?允許個人投標的,是否適用《招標投標法》? 個人,即《民法典》所講的自然人。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也就是說,個人作為投標人,只限于科研項目依法進行招標的情形。 對于其他招標項目,個人一般不得作為適格的投標人參與投標。 實際上,《招標投標法》中的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即主要針對《招標投標法》所規定的具有典型特征的招標投標活動而言。 對于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如果也 適合個人承攬的,采購人可以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允許個人投標。 該類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結合《民法典》中的一般原則或規定處理即可。本期答疑專家:
白如銀就職于央企,公司律師,國有企業一級法律顧問、正高級經濟師,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公共采購專家委員會專家,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專家,《招標采購管理》特邀專家,《中國招標》智庫專家。長期從事招標投標法律研究與合規實務,著作《國有企業招標投標法律合規實務與監督管理指南》《招標投標法律解讀與風險防范實務》《政府采購合規指南》《招標投標法注釋書》《招標投標典型案例評析》等23部。
責編:王婕
美編:呂梅
你點的每個贊,我都認真當成了喜歡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