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今亮點!購買公司名下房產要繳幾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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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張靜律師解答:兩次,一次是向房屋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稅款,再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如下面這個案件,就是這樣處理的。
判決書節選:
法院認為,麥某公司、周買家雙方就涉案房屋簽訂的《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關于麥某公司本案訴請,根據合同約定,周買家作為買方承擔本次交易的全部稅費。涉案房屋產權原登記在作為公司的麥某公司名下,區別于出售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情形,本案中麥某公司主張就涉案房屋買賣事宜先后發生兩次繳稅,第一次發生在涉案房屋交易過戶時所繳的預繳稅費62819.07元(預繳增值稅50954.52元+預繳附加稅6114.55元+預繳印花稅5750元),第二次發生在涉案房屋交易過戶的次月申報企業稅費時繳納的稅費合計1069236.27元,兩者相抵后周買家應依約向其支付其墊付的稅費1006417.2元(1069236.27元-62819.07元)。由于麥某公司本案訴請涉及稅務專業問題,本院向天河稅務局發函調查,天河稅務局復函稱“麥某公司轉讓其房屋,按照前述稅收政策規定應先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稅款,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證實麥某公司轉讓涉案房屋先后兩次繳稅屬實,且天河稅務局的復函亦確認麥某公司所提供的相關完稅證明的真實性。因此,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及麥某公司舉證,麥某公司要求周買家向其支付其墊付的稅費1006417.2元及利息,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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